1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一步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和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
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和相关的协调、指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2 (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制定并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工艺美术协会和各市、县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湖北省工艺美术协会接受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