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2008 年10 月13 日正式发布,12 月1 日实施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1 负荷性质确定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附录A 分为一、二、三级。 5.2 电源要求 5.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GB 50052 第 2.0.2、2.0.3 条规定。 5.2.2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GB 50052 第 2.0.6 条规定。 5.2.3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5.3 负荷容量配置 5.3.1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 4kW;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以上、150 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 8kW;建筑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平方米确定; b)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物业管理类 60W/平方米~100W/平方米;商业(会所)类 100W/平方米~150W/平方米。 5.3.2 容量配置 5.3.2.1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5.3.2.2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 0.5 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1.0 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4 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馈送容量宜按不小于 0.7 的配置系数配置。 5.4 供配电设计 5.4.1 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电压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采用220V/380V。 5.4.2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在 30000kVA 及以上,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按城市电网规划同步预留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缆通道。用地规模由供电企业依照相关规范提出,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报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5.4.3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为15000kVA~30000kVA(含 15000kVA)的,宜建设多座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10000 kVA~15000kVA(含 10000kVA)的,宜建设1 座大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5000 kVA~10000kVA(含 5000kVA)的,宜建设1 座中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2000 kVA~5000kVA(含 2000kVA)的,宜建设1 座小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不足 2000kVA 的,可建设小型开闭所,亦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 开闭所可附设配电室。各类开闭所电气配置及平面布置参见附录B。 5.4.4 居住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取得,并遵循以下原则: a) 大型开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