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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