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制定了相 关技术规定,下面 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 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杭州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 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 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 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 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 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 并 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 90) 进行分类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 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按分区规 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 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根据 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 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3ha ( 公 顷 )的建设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除外 ),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 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ha ( 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 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 (3-1 )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 办公、 商业建筑的容积率, 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