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 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进入该机构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的申报、认定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九条 10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毕业学校、从事专业、职称等内容); (五)已制定的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