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 发 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 取得相 应的资质证书 ,不 得承 担 质量检测业务
企 业实验 室是企 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的组 成 部分 ,仅 对本企 业工程(产 品 )质量出 具检验 数据,其出 具的检验 数 据只 能用于 企 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 作为工程质量验 收 的依据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和混 凝 土 预 制构件企 业的实验 室是企 业的质量控制核 心 ,需 取得预 拌 商 品 混凝 土 和混 凝 土 预 制构件企 业实验 室资质
第五 条 检测机构的名 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 质,并符 合《企 业名 称登 记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