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 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文 号】 鄂政办发(1999)103号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1 9 9 9 年8 月5 日 《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并报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把这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
《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房改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售范围和售房对象 第三条 省直单位现有成套单元式公有住房,除别墅式、庭院式住房和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经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第四条 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的省直单位职工,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已承租的或由单位调整分配的自住公有住房
第三章 成本价售房 第五条 省直单位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执行本地区统一的房改成本价和市场价
(见附表1、附表2) 第六条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面积、职工工龄的计算标准 (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购房面积包括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加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二)职工一户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
职工购买现住房的职级控制面积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即:厅局级干部每户 130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 100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每户 75平方米,其中独生子女家庭在购买现住房时可放宽到 80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工龄的计算:工龄计算时间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 1992年为止
1992年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工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