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配置 第五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六条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