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 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 【颁布日期】 19870905 【实施日期】 19870905 【章名】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印 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1987年9月5日 【章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并于办理盗伐、滥伐林 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 木罪)的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 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 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 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 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 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 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 、数 量 、树 种 、方 式 而 任 意 采 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 重的行为. 明 知林木权 属 不 清 ,在争 议 未解决 前 ,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 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 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 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 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 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 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 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