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下 ⑴司法公正的主体 公民时代没有君主,公民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
这是与臣民时代的最为重大的区别
在臣民时代,臣民完全出于被统治的地位,无权决定自己的命运
尽管臣民有司法公正的要求,但并不能在司法中体现自己的意志
是否保证司法公正,以及公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君主的意志
在上一节提到,君主为维护统治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在臣民时代是君主意志的反映
司法机构及其司法官员在司法过程中服从君主的意志
在司法过程中秉公执法、减少冤滥的行为是效忠朝廷,遵从君主的意志
而贪赃枉法、司法不公的行为,则是因私利违背君主意志
由于朝代的更迭,君主的变换,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表现的程度不一
在很多时候君主违反法律的任意行为受到大臣的规劝
这也是君主意志的表现形式
统治的稳固是君主的最主要的意志
个别君主违反法律的行为,或是认识上的原因,或为一种任性
既然保证司法公正有利于统治的稳固,大臣要求君主遵守法律的规劝当然是君主的意志的体现
在司法过程中君主表现其意志而成为主体,而臣民不能表现其意志而成为客体
在公民时代,司法公正体现公民的意志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服从公民的意志
在司法过程中,秉公执法的行为是对公民意志的遵从;贪赃枉法的行为以及其他司法不公的行为则是对公民意志的违背
为此公民是司法公正的主体
司法公正反映的是作为整体的公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一或某些公民的意志
作为公民,和臣民一样,有些人希望通过司法不公获取利益
司法不公有其社会基础
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利益
这些利益经常导致冲突,并互相制约,而形成司法公正的共同要求,而成为以公民组成的社会整体的意志
⑵司法公正的调整方式 在臣民时代,既然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君主,那么对司法公正的调整是由君主进行的
君主建立自己的司法体制
这一体制要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调整
一方面保证司法的权利,另一方面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