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下 ⑴司法公正的主体 公民时代没有君主,公民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这是与臣民时代的最为重大的区别。在臣民时代,臣民完全出于被统治的地位,无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尽管臣民有司法公正的要求,但并不能在司法中体现自己的意志。是否保证司法公正,以及公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君主的意志。在上一节提到,君主为维护统治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在臣民时代是君主意志的反映。司法机构及其司法官员在司法过程中服从君主的意志。在司法过程中秉公执法、减少冤滥的行为是效忠朝廷,遵从君主的意志。而贪赃枉法、司法不公的行为,则是因私利违背君主意志。由于朝代的更迭,君主的变换,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表现的程度不一。在很多时候君主违反法律的任意行为受到大臣的规劝。这也是君主意志的表现形式。统治的稳固是君主的最主要的意志。个别君主违反法律的行为,或是认识上的原因,或为一种任性。既然保证司法公正有利于统治的稳固,大臣要求君主遵守法律的规劝当然是君主的意志的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君主表现其意志而成为主体,而臣民不能表现其意志而成为客体。 在公民时代,司法公正体现公民的意志。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服从公民的意志。在司法过程中,秉公执法的行为是对公民意志的遵从;贪赃枉法的行为以及其他司法不公的行为则是对公民意志的违背。为此公民是司法公正的主体。 司法公正反映的是作为整体的公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一或某些公民的意志。作为公民,和臣民一样,有些人希望通过司法不公获取利益。司法不公有其社会基础。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利益。这些利益经常导致冲突,并互相制约,而形成司法公正的共同要求,而成为以公民组成的社会整体的意志。 ⑵司法公正的调整方式 在臣民时代,既然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君主,那么对司法公正的调整是由君主进行的。君主建立自己的司法体制。这一体制要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调整。一方面保证司法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对司法的监 督。并规定有相关的司法责任。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调整有相对的不稳定性。不同的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程度,对司法的监督能力和监督程度,所用大臣的效忠程度和能力以及贪廉的不同,都会对司法公正的程度带来影响。 在公民时代,司法公正由公民调整。公民通过国家建立司法体制。这一体制要有利于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调整。尤其是这种司法体制要方便于公民对司法机构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公民真正对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