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 坊 市 自 来 水 总 公 司 用户用水申请书 编号:WS/D—YY— 申 请 用 户 用 户 地 址 申 请 水 量 吨/日 工 程 地 址 审 批 水 量 吨/日 联 系 人 受 理 日 期 联 系 电 话 竣 工 日 期 用 水 性 质 用户盖章: 年 月 日 1 潍坊市自来水总公司 自来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来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供水管理,确保生产、生活用水的正常供应,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自来水总公司为自来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自来水工程设施,输水管道、阀门井、水表井、消防井等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章自来水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需要供水,应当向自来水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用水量计划及用水构筑物给排水平面图。 第五条 自来水总公司在收到用户用水申请和图纸后的七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 第六条 接水工程(从接水点到用户表井)必须委托自来水总公司设计施工。费用由用户负担。施工前,用户须按工程预算交足工程预付款。同时清除现场障碍物,交有关部门签发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自来水总公司不予供水。 第七条 用户水表井(不含水表井)以内的用户地范围内的管道工程,用户可以委托自来水总公司安装。但对于安装后的管道维修,自来水总公司概不负责。 第三章自来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统一维护和管理,对用水表井(包括表井) 2 以外的管道及设施不论投资来源如何,产权归自来水总公司所有,均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维护和管道,水表井以内的管道、水门、龙头等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来水总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接水。 第十条 为了确保安全供水,未经自来水总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关闭、启封和移动供水设施。(如供水管道、闸门、空气门、消防栓等,但消防人员执行任务使用消防栓时除外)违者除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外,还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水门、消防栓、表池上挖坑、开沟、取土、堆放物资、修建棚厦、栽树或种植农作物,更不得向管道的设施(表井、闸井)乱倒垃圾、污水等。违者除限期清除外,还应当根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