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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 1949 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 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 必读的文本。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 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 和判断。“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 “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 何抉择的思考”,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洞穴奇案”的基本案情是:纪元 4299 年 5 月,纽卡斯国的 5 名洞穴探险 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后发生山崩困于山洞,无法在短 期内获救,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营救人员联系后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 死。为了维持生存以待救援,5 人约定以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 4 人吃掉其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之前其 撤回了同意。不过其他 4 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了牺牲者。4 人杀死威特莫尔食其血肉获救后,均被以谋杀罪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4 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5 位大法官面对同样 的案情,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其中 2 票主张有罪,2 票主张 无罪,1 人退出裁判,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原判。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在富勒发表 “洞穴奇案”近 50 年之后的 1988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伯又续写了“洞穴奇案” 的 9 个判决意见,即假定若干年后“洞穴奇案”获得了翻案的机会,9 位大法官参 加了案件的审理并对此发表了判决意见,4 票赞同有罪,4 票赞同无罪,1 人退出 裁判,有罪与无罪意见相当,判决结论戏剧性地与 50 年前的判决结论一样,仍然是维持原判。法律无外乎是一个价值判断,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其余四人杀死威特 莫尔是事实,已经构成谋杀罪,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是阻却事由,从期待可能性 的角度来看,很难预测普通人在那种特殊环境中的行为,有些人会同意而有些人 会反对杀人,故不存在违法阻却性,因此我认为这四人有罪,但是可以考虑当时 的特殊情形减轻量刑。立足道德的角度,为自保而杀人、食人的行为难以容忍,很难有道义上的正 当性。就像身体的饥饿并不能当然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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