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GSP 认证细则(药品零售篇)发布日期:浏览次数: 59156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 90 号)——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 年11 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 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2013 年1 月22 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细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批发企业)1.《药品经营许可证》 (含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 (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1 )零售经营;(2 )超范围经营;(3 )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 )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 )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6 )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 1 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连锁企业)1.《药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内。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4.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的要求。*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零售企业)1.《药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