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细则(二)丨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 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9 号) 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
第三条 [ 市场原则 ]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 实施主体 ]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 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五条 [ 市场成员 ]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 包括市场交易主体和电网经营企业 ) 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经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 [ 市场主体登记 ] 所有并网运行的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 ( 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 ) ,由售电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代理开展交易,按售电企业约定价格或国家目录电价结算
第七条 [ 市场主体注册 ] 符合准入条件且纳入省级政府目录的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 方可参与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