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动火作业可能出现的问题一、定义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1.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2.4、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临时电线,使用电钻、砂轮、风镐、排风扇等;2.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2.6、在生产区域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2.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三、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3.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3二级动火作业3.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四、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且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4.3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4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基本要求规定执行。4.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4.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4.7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4.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4.9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4.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4.11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五、特殊动火基本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3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5.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