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购销合同法知识一、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个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就买卖合同而言,则主要体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通俗地讲合同没成立,双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考虑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起初是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互相磋商,再后是订立合同,最后是成交
原来的法律对合同成立后的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护,但对磋商阶段、合同成立前的当事人的权利则没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又时有发生,为了对一个商品交换的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中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 42 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下面,我们就举两个这方面的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某水产公司有一批小龙虾欲以每公斤 8 元的价格出售
同时商丘市某物资开发公司亦有一批小龙虾欲以相同价格出售
物资公司得知水产公司正在与兰州一食品公司洽谈小龙虾购销事宜,便欲将该客户争取过来
遂假意与水产公司联系,声称急需一批小龙虾,愿以每公斤 10 元的价格购入
水产公司见有利可图,遂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正在进行的谈判,转而与物资公司进行磋商,物资公司乘机与兰州食品公司联系,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兰州食品公司
水产公司与物资公司进行了马拉松式的磋商后,物资公司以数量规格不合适为由拒绝与水产公司订立合同,水产公司最后不得已只好以每公斤 7 元的价格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