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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公淦等与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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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赵公淦等与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民再字第 8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赵公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俞雷。 委托代理人:王洪,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阳,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永宁,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简劲松,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公淦、俞雷与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汉运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2 月 5 日作出(2024)汉民初字第54 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1 月 12 日作出(2024)汉中法民终字第 412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 2003 年 10 月 13 日作出(2024)汉民初字第 923 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仍不服,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24)汉中民终字第 180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公淦、俞雷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 2005 年 6 月 23 日以陕检民行抗字[2024]26 号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 2005 年 8 月 4 日函转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 2005 年 12 月 5 日作出(2024)汉中民再终字第 24 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24)汉中民终字第 180 号民事判决。赵公淦、俞雷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24)陕民监字第 374 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公淦、俞雷及其委托代理人焦阳,汉运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永宁、简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台区人民法院(2024)汉民初字第 923 号民事判决查明,2000 年 10 月 9日,赵公淦、俞雷之子赵捷乘坐汉运司快客公司从西安发往汉中的陕 F-0464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号客运车由西安返回汉中,下午 18 时 20 分该车行驶至洋县境内周城公路 173公里+250 米处,驾驶员薛永安因超速会车避让行人处置不当,驶出路外翻入金水河中,造成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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