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车辆租赁合同中有哪些违约责任
【找法网 车辆租赁合同】出租方,指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承租方,指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它们两方要是违约的话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20%的违约金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实行其他措施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0
5%交纳滞纳金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 20%的违约金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 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