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2-9-10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文 号:[1992]价综字 436 号发布日期:1992-9-10 执行日期:1992-9-10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进口代理作价的商品范围不断扩大。为了法律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更好地协调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现颁发。请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根据本办法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实行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 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 第五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根据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一)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2%,最低收费额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1.5%。 (三)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 1%。 (四)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第六条 进口商品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