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郑州融资租赁合同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例[案情简介]2024 年 7 月 10 日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应附件,该合同及附件主要约定: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被告崔某某的申请购买一台 LG850 装载机出租给被告崔某某,租期为 18个月。同日,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崔某某、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一台 LG850 装载机出租给被告崔某某。同日原告、被告崔某某、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产品回购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回购交易发生的条件为从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于被告崔某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与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当累计欠交租金达到三期租金额,经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催讨被告崔某某仍未偿还应付租金,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原告发出回购通知,视为条件成就;第五条约定:乙方(原告)收到甲方(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后,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崔某某的的所有权益随之转移给乙方(原告);第六条约定,最低回购价格为以下三项之和:1、承租人未付的剩余租金余额;2、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3、100 元的残值留购费。第七条约定,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完回购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崔某某主张追偿权利或直接收回租赁物。同日被告崔某某向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 27000 元后,收到租赁物即 LG850 装载机一台。2024 年 8 月 10 日被告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 12868.15 元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回购担保协议的相关约定对该车进行了回购, 2024 年 4 月 9 日某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合同债权和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书,内容为:鉴于承租人崔某某未能支付到期租金,根据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回购担保合同,出卖人河南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回购义务,并付清了 2024年 7 月 10 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上的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为 210629.31 元(其中,到期未支付租金 77298.90 元,未到期的全部租金141549.65 元,截止到 2024 年 2 月 13 日的违约金 18761.76 元,银行扣款手续费9.00 元和留购费 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