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借款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 30 号。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家旺,男,1974 年 2 月 28 日出生。被告许花玉,女,1973 年 2 月 15 日出生。被告朱昌奎,男,1975 年 7 月 26 日出生。被告欧香红,女,1976 年 10 月 2 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24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 元,借期 12 个月,每个月还本息 8997.54 元,12 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 2024 年 5 月 7 日止,欠本金 73269.71 元、利息 985.44 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 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 68255.15 元(扣除 2024 年5 月 18 日还借款本息 6000 元);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 100000 元,借期 12 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 8997.54 元,12 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 16 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