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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微诉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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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陈微诉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而立法的相对滞后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本案在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特许方与加盟方的利益平衡等方面均具有典型性。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浦民二(商)初字第 1853 号(2024 年 2 月 3 日) 【案情】 原告陈微。 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永和豆浆”品牌最初由台湾弘奇在台湾创立, 1995 年,台湾弘奇先后将其“永和”文字和“稻草人”头型的组合商标、“稻草人”孩童全身图形商标以及“稻草人”头型图形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00 年 9 月 1 日,台湾弘奇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区域特许人,得在许可区域内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人专用商品、商标、企业 VI、营销模式、培训体系、财务体系、专有技术等;得在许可区域进展“永和豆浆”加盟店。授权期限至 2001 年 8 月 31日。2001 年 12 月 30 日,台湾弘奇将以上 3 个注册商标转让给永和国际。2001 年 11 月 29 日,永和国际与被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被告使用包括“永和”文字和“稻草人”头型的组合商标在内的 3 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 200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并授权被告在商标使用许可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将有关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备案。 2001 年 4 月 1 日,台湾弘奇与原告直接签订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设立的唐山市路南永和豆浆店使用上述 3 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 200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止,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由加盟合同另行规定。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约”,合同注明,被告为台湾弘奇(即“永和”商标及相应服务标志的持有人)在中国大陆的惟一可进行区域特许的代理人。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授权期间自 200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及范围为“被告将永和豆浆中式美食及相关 KNOW—HOW 授予原告使用”,具体事项包括商标的使用、被告拥有专有权的制作物的采购、广告招牌的悬挂张贴等,被告承诺不在唐山市授权第三者成立加盟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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