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目录一、基本原则二、机构设置规划三、机构设置条件四、人员配备标准五、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六、质量控制产前诊断: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本着依法和便民兼顾、规范和发展并举、数量和质量同步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布局合理、设施先进、技术优良、管理规范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体系
一、基本原则(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规划审批1、原则上设立1所省级产前诊断中心,6-8所省级产前诊断机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市州设立1所产前诊断中心,1-2所产前诊断机构
3、年分娩量超过3000,服务条件成熟的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也可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二、机构设置规划(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规划审批,同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包括:产前筛查中心和产前筛查机构
原则上每县设立一所产前筛查中心
机构设置规划1、符合设置规划;2、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3、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等相关规定;6、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三、机构设置条件(一)、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设置规划;2、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3、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5、符合《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损产前筛查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6、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机构设置条件(二)、开展产前筛查应符合下列条件:1、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至少2名遗传咨询医师(副高)、2名妇产科医师(副高)、1名儿科医师(副高)、1名超声产前诊断医师(副高)、2名主管技师(中级)、1名信息管理人员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条件符合《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