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昆住建(2024)53 号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法律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
政府和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 2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3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4
公共事业工程; 5
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 6
民营、外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单体工程 7 层以上(含 7 层)或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的厂房、车间、办公楼、宿舍楼、食堂和研发楼等或单次报建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累计超过 10000 平方米的工程; 7
民营、外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上的配套市政工程(含单跨跨度大于 10 米的桥梁)
未纳入上述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监督管理,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项目自行监督管理承诺书》(参见附件 1)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监代表)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但一级工程的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监理员应持有《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的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可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提出一定的技术职称要求,但不作为评标加分项
(二)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承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