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9 条、第 61 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2号)第 2 条。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承办,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XX 省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 21 号),2 元/平方米/年。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受理地点 XX 省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办理处室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申请材料 1、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相关规划文件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8、《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人按照申请材料要求申报乡镇(村)企业用地。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3.审查 ⑴ 申请材料填报是否规范、准确; ⑵ 审查是否符合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决定 根据审查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县政府做出是否同意用地的决定。审查标准 1.申请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