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标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设部令第 160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24.06.26 【实施日期】202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唯一标志】94998 【全文】 建设部令(第 160 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6 篇 地方法规 12 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