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的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核算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的合理成本。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合法、科学合理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 2 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的成本按独立的开发企业性质分类进行核算。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必须以财务会计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及合同、协议为依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由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 (一)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1、土地征用费;2、拆迁安置费;3、拆迁补偿费;4、其他拆迁补助费及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等费用。拆迁中各类旧建筑物的回收残值应冲减成本。 (二)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设计、工程招投标费、施工通水、通电、通 3 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1、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