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庭审规范普通程序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为规范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统一庭审语言、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程。第一部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查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审判长。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3、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请坐下。在大审判庭,书记员应面对审判长。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XXX 及其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 XXX 及其诉讼代理人XXX 已到庭, 准备工作就绪, 请开庭。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视情况报告清楚。第二部分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