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防办〔2024〕122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或地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修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其余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质量验收与综合验收组成。其中,零星人民防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可与质量验收一并进行。 第五条 竣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实施;竣工综合验收由工程设计文件批准部门组织(其中,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者,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申请竣工质量验收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讨论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开工报告及其批复等,下同)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等,下同)基本齐全,并已按《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基本完成分类立卷; (三)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及消防等检测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或标准规定;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