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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案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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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案例案例 1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电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达诚建筑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达诚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0 年 7 月 4 日,被告中电公司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对中电照明研发中心工程进行对外招标,7 月 11 日获得批准。8 月 11 日,原告达诚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 100 万元,并于 8 月 18 日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呈送中电照明研发中心标书》。8 月 29 日,中电公司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第四会议室召开中照研发中心开标会。会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以下简称造价站 )公开宣读中照研发中心的标底为人民币19010550.12 元,然后公开了 6 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其中原告的投标价为人民币17004308.68 元。9 月 20 日,被告向造价站发函,以造价站的标底与其送审的预算数额有出人为由,要求标底按隐框玻璃幕墙进行调整并重新定标。造价站回函称,被告送交的资料没有任何说明铝合金固定窗修改为隐框玻璃幕墙的资料,同意仅就该工程量清单中第 143 项(铝合金固定窗)用同一工程量按隐框玻璃幕墙单价计算调整。9 月 30 日,被告以修改后的标底召开定标会,重新确定投标价为人民币 1991.7393 万元,并宣布深圳市第三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 原告则以其已中标但被告拒发中标通知书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违约并双倍返还保证金人民币 200 万元。 二、案件审理一审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造价站于 2000 年 8 月 29 日公开的标底是根据被告提供的《工程实物工程量表》、《招标书》、《答疑会书面答复书》核算出来的,按被告《招标书》承诺的评审方法,原告的投标书经公开后达到被告公开承诺中标要求,原告应是中照研发中心的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被告拒绝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施工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公开标底前没有书面形式向造价站和投标单位说明其《工程实物量表》第 143 条由铝合金窗改为玻璃幕墙,被告须承担对其在标底公开后对工程量改动的责任。因此,对于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无任何关系,以及在造价站公开标底后认为标底有误差为由进行修改标底是合法有效正常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 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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