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JZ-转发-027-202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24〕675 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