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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XX 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 场地移交及开工第一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发出场地移交单或分段发出场地移交单后 5个日历天内签署场地移交单,逾期签署的,承包人按 1 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5 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 3 个日历天内签署开工令并在开工令指定时间内组织进场,逾期签署和组织进场的,承包人按 1 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进场超过 5 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承包人未根据工程师指令时间完成相关工程或整改,导致其他工程承包人无法进行场地移交或进场的,承包人按 1 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3 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或整改,发生金额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25
20 条执行
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或整改的,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承包人进场后,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未要求的,按开工后15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含重要节点计划)、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项目部管理人员架构、项目部管理人员资质和相关授权、项目部用章启用说明函和项目部有效资料签收人授权书等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后执行
承包人延期提交上述资料之一的,按 1 万元每天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项目部管理第五条 合同约定的承包方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需驻场管理,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 5 个小时
任何情况下,工程师将对工程现场的指令告知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后,即等同于告知承包人(项目部)
第六条 承包人项目部人员编制严格根据合同和承包人报送的《项目管理人员架构》执行
工程开工后,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削减、调动人员
承包人未经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