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24〕81 号关于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4 米(含 4 米),或深度虽未超过 4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土方挖填等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要求勘察单位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为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六、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七、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满足边坡支护设计及施工需要。并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