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章名】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法律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