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住建[2024]172 号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6-7 阅读:193各建设责任主体: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 发布的《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自 2024 年 10 月 19 日 实施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实施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 O 一 O 年 四月二十一日 抄送:三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 2024 年 10 月 19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