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定)为保证市政工程质量以及在完工后能够及时得到维护管理。根据中心有关要求并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24〕171 号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特制定如下如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程实体验收工作(实体竣工验收)工程实体验收在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同时邀请接收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按此实施细则执行。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中心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实体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施工许可证。3、办理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必须完成 A 类报监)(附表 1:对报监的解释、报监所需材料及各标段未完成 A类报监、缺少的资料明细)4、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证明文件)。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内容完成后,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验收申请报告及评估报告到建管中心总工办。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工程实体竣工验收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1、上报具备验收条件联络单到总工办(附表 2)2、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验收方案并上报总工办进行初审。(附表 3:验收方案应含内容)3、总工办、监理单位上报验收方案到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4、验收方案审查合格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上报工程资料、监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