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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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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造价工程师职业胜任能力,提升公路造价工作水平,法律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者。第三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公路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强化职业道德,确保自身职业能力不断适应公路建设新标准、新法律规范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要求。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根据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其资格证书复查检验有效的必要条件。第五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切合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方便公路造价工程师学习的原则。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与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教育;公路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第八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周期为 2 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每个周期内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 30 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按在线学习课件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第九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以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公路造价人员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 10 学时;(二)参加公路造价人员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 15 学时;(三)参加公路造价人员考试(甲级)阅卷工作的,折算 10 学时;参加公路造价人员考试(乙级)阅卷工作的,折算 6 学时;(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 15 个学时。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大纲和必修课教材由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第十二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实行网络教学形式。第十三条 选修课教材和培训形式原则上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备案。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师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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