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法制办备案(登记备案编号:QFGD-2024-15001),省国土资源厅以黔国土资发【2024】35 号文印发执行。现予以公告。全文内容如下: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维护土地整治市场秩序,保证土地整治相关成果质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土地整治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纳入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土地整治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第四条 备案登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专业特色与从业业绩相结合。第五条 备案登记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分类管理。项目测绘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可向省或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可向省、市(州)、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从业单位只能选择上述其中一家备案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六条 省级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可在全省范围承接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市(州)、县(市、区)级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可在所备案辖区内承接本级以下(含)财政投资和其他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备案登记基本要求第八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具有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在本省之外注册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在我省设立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九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 2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条 备案登记的项目测绘单位应具有《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包括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一)省级备案登记的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含)测绘资质;(二)市(州)级备案登记的单位应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