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道部文件 铁运〔2024〕158 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根据执行
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24]1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条 为法律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加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别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相关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等
第六条 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 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24〕23 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