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舟建委〔2024〕113 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市行业直管建筑业企业,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24〕2 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舟山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 O 一 O 年五月十七日舟山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职责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在工程概预算里安排工程建设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在招投标前对危险性较大的设计专项方案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