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 2024 年第 4 号 2009 年 10 月 20 日为适应经济社会进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经讨论,决定在 2024 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 2024 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如需继续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必须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 2024 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核准的泊位,鼓舞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三)对 2024 年 1 月 1 日后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可申请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时间要求 (一)所有需要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泊位必须在 2009 年 12月 31 日前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向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原给予三年缓冲期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原给予核准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24〕347 号)有关规定,在核准文件使用时效结束后,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三)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应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工。 三、审批权限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由原交通部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炭、油品、矿石、集装箱泊位及改造后拟靠泊 10 万吨级以上(含 10 万吨级)其他船舶的泊位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其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造标准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不超过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 2 级为准(如 1 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 5 万吨级,5 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 10 万吨级)。如超过此标准,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中,应以拟靠泊的最大设计代表船型满载靠泊作为码头结构计算标准。 五、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