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绍市规规〔2024〕6 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越城区规划分局、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24]4 号)(以下简称《通知》)文转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仔细贯彻执行:一、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我市正式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市本级和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可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工作细则。二、自今年 6 月 1 日起,对建筑面积核算按浙建法[2024]4号文规定执行《房产测量法律规范》(GB/T17986.1—2000)及省市有关实施细则,凡此前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有约定或规- -1绍兴市规划局文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划方案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定标准执行。三、市本级和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应对规划方案已确定但尚未通过竣工规划核验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核算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仔细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请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对上述范围内未按《通知》规定标准执行的项目进行统计,于 6 月 12 日前将清单报我局城乡规划法规办备案。 绍兴市规划局 二 00 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22007 年 6 月 5 日印发绍兴市规划局办公室抄送:省建设厅,市府办、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政府张金如市长、徐明光秘书长主题词:规划法制 工程验收 规划认可 通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24〕4 号2007-7-18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 -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24〕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厅讨论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处:0571—87056451 政策法规处:0571—87053010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