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法律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讨论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 织义务消防队
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 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