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阅读[5]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 鼓舞在工程施工中实行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动施工现场的法律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