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14 号)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 2007 年 12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