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哈枢指安[2024]第 41 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枢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书要求,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哈尔滨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哈铁建函〔2024〕57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在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履行其相应职责,可能引起或造成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或险情,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 哈枢纽改造工程管内实施建设管理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采纳通报、黄牌警告和清退三种方式。 第五条 通报、黄牌警告和清退条件 根据《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以及《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24)131 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追究程序 1.项目管理机构对检查发现的红线范围的问题进行核实、登记和整理。 2.根据《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总监发通报、黄牌警告或清退通知书。通报由指挥部安质部签发,警告通知书由指挥部分管安全的领导签发,清退通知书由指挥部指挥长签发。3.通报、黄牌警告通知书应主送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抄送路局建设处。清退通知书应主送施工单位集团公司、监理单位监理公司,抄送建总、工总、监理协会、路局。4.针对监理公司在所监理工程发生一般及重大不良行为,指挥部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并在 5 日内进行公示,10 日内将确认的不良行为报工程监督站,重大不良行为必须立即上报工程监督站。5.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严格审查拟上场监理人员名单,严禁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参加项目监理工作。对在建项目申请更换监理人员进行审查,严禁其他项目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在公布期内进入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第七条 其它事项1.被清退的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得从事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工作出发年限,按哈铁建函〔2024〕571 号文件执行。 2.本细则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3.本细则由指挥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XXXXXX 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通报)(警告)(清 退)通知书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XXXXXX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