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2017 年 11 月 24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XX 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的公告《XX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已由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 11 月 24 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城乡规划公布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根据违法建筑的产生时间、性质和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等具体情况,对城镇和乡村违法建筑,分别制定认定标准,实行分类处置,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依法处置、疏堵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责任制、部门联动机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负责城镇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文化体育、卫生、林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