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XX 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鑫苑简讯】 2014 年 5 月 28 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工伤邹超律师收到 XX 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 055 号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被裁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3402
基本案情:韩 xx 于 2013 年 12 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
2013年 7 月 8 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
经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旋转撕脱毁损离断伤
2013 年 9 月 13 日 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 xx 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 年 2 月 13 日 XX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韩 xx 伤残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国四个月
因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拒绝赔偿韩 xx 的工伤保险待遇,被职工申请劳动仲裁
XX 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XX 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将 2012 年 XX 县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李 xx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被申请人应支付 16 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402
XX 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邹超律师解读:XX 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条例》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
“由用人单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