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信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我县处理非正常上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正常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非正常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处置非正常访行为,应坚持依法、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非正常访行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非正常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以明示或暗示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二)对进京非正常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较重,或者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经行政拘留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由公安机关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三)在进京非正常访过程中因言行过激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可以视情节直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正常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 (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3、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非正常上访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危害物质以及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