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 20XX 年 XX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XX 县区 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 XX 省农委、省财政厅《XX 省 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湘农联〔2015〕40 号)精神,今年始,方案一定三年,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业从业者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实现“操作更规范、办理更便捷、资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的目标。实施中,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茶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 二、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补贴资金为中央专项资金,按照申请录入顺序排队,先购先补,在我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原则上全部敞开补贴,实行普惠制。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根据省农机局发布的《XX 省 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2015—2017 -1 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具体按《XX 省 2015—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2015—2017 年 XX 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南》执行。 四、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 元的不超过 5 台,补贴额>1000 元的不超过 2 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 元的不超过 10 台,补贴额>1000 元的不超过 5台。对超过限制台数,确有必要的由县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 30 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 50 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局审定。 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在《XX 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和补贴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将注册信息表抄送经营门店所在地县农机局和省农机局。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设定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并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向确定的经销商出具授权销售产品及其质量承诺书,并将授权经销商的信息文件和承诺书报省农机局并录入...